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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妮律师团队:污染环境罪中关于罪与非罪认定与无罪辩护解读
2026-07-20 10:40:2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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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安全关系公共利益与长远发展,我国刑法设立污染环境罪,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不少生产经营企业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认识不清,一些常规的废料处置行为因定性分歧卷入刑事调查,也有本属行政违规的情况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明确哪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哪些不构成犯罪,掌握无罪辩护的核心方向,对企业合规经营与权利保障至关重要。本文结合张倩妮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规则与辩护要点进行权威解读。

     

    律师团队简介

    张倩妮,执业证号 16101201411624728,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成员,专注刑事辩护领域 15 年。其带领的刑事辩护团队由多位具有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系统从业背景的资深律师组成,作为国内较早深耕刑事法律事务的专业团队,立足西安、面向全国办案,年办理刑事案件量超 5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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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队擅长环境资源类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互联网犯罪及死刑复核等高难度案件辩护,以 “对案件节奏把握精密、对案件走向预判精准” 见长,在刑事会见、卷宗审查与证据抗辩领域具备突出专业优势,累计办理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成功案例,在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定性争议处理上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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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构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需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构罪的根本依据:

    1. 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如果企业生产及废料处置完全符合环评要求与行业规范,未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就不具备刑事追责的违法前提。

    2. 涉案物质具有危害性

    涉案排放、处置的物质属于法定的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普通生产废水、未纳入危险废物名录且不具备毒性的物质,不在刑事追责的对象范围内。

    3. 危害后果达到入罪标准

    行为需达到 “严重污染环境” 的法定追诉标准,未达到对应标准的行为仅属于行政违法范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三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任何一项不满足,都不能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二、实务中易被误判为犯罪的四类情形

    结合办案实践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中最容易产生定性分歧、出现罪与非罪判断偏差的,主要有四类常见情况:

    1. 废物属性认定错误

    部分案件中普通生产废水被直接认定为危险废物,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危险废物的认定需严格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依据,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依照规范程序鉴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的物质,不能直接划入刑事追责的有害物质范围。

    2. 废料用途变更引发争议

    部分企业环评文件载明废酸等废料为自用,后续因经营调整对外出售,这类用途变更行为往往被直接认定为非法处置。事实上,用途变更不等于非法处置,如果相关手续合规、未造成污染后果,不能仅因用途发生变化就直接认定构成刑事犯罪。

    3. 委托处置付费模式引发定性偏差

    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将废物交由具备合法处置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理,仅因处置费用由委托企业支付,就被认定为变相违法处置废物。这类认定混淆了正常商业合作模式与违法处置行为的本质区别,委托有资质主体处置本身属于合规行为,付费模式不改变行为的合法属性。

    4. 污染物灭失后的不当推定

    部分案件中污染物经多次流转后已灭失,办案机关仅凭零散的间接证据,推定污染物来自涉案企业。刑事定罪禁止无依据的事实推定,如果缺乏完整证据链证明污染物与企业的直接关联,单靠推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

     

    三、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团队实务总结)

    针对上述定性争议场景,张倩妮律师团队结合司法规则与大量办案经验,总结出四个核心的无罪辩护方向,是这类案件中争取无罪、不起诉结果的关键切入点:

    1. 鉴定程序合法性抗辩

    重点审查涉案样品的提取、封存、保管、送检、鉴定全流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对应资质,鉴定方法与依据是否合规。如果鉴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无法保障检材真实可靠,就应当依法主张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涉案物质的危害性无法证实的,犯罪便不能成立。

    2. 证据链完整性抗辩

    全面比对证人证言与污染物转运、交接、处置各环节的书证、物证、电子数据,核查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矛盾。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主张不构成犯罪。

    3. 检材同一性抗辩

    严格核对送检样品与实际处置、排放的涉案物质是否一致,确认检材来源清晰、流转记录完整。如果送检样品与涉案物质无法对应,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然不能据此定罪。

    4. 行为性质合规性抗辩

    对于用途变更、委托有资质方处置等定性争议案件,结合环评备案文件、第三方处置资质、交易合同、转运记录、费用凭证等全案证据材料,论证行为的合规性,说明行为人不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过错,反驳简单化的犯罪推定,争取无罪处理结果。

     

    四、合规警示与法律建议

    企业合规风险防范

    严格依照环评文件要求开展生产经营与废料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废物用途与处置方式;确需调整的,依法履行备案、审批等法定程序,保证全流程符合法律规定。

    委托第三方处置废物时,严格核验对方的经营资质与处置能力,完整留存委托合同、转运联单、资质证明、费用结算等全流程资料,留存好合规相关的全部证据。

    建立内部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分工,避免因管理疏漏触碰刑事法律红线。

     

    涉案应对提示

    企业或相关人员面临污染环境相关调查时,不要随意签署内容不清、性质不明的文书材料,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在法律框架内配合调查,依法行使陈述、申辩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必须坚守的法治底线,任何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与此同时,刑事司法应当严格恪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准确把握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尺度,避免无依据的事实推定和简单化的一刀切追责,在守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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